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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

新乡医学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2021年11月29日 09:29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规和《河南省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澄清保护党员干部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访举报工作是指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通过群众来信、来访、电话及网络举报等各种渠道,受理对学校管理的党员、监察对象涉嫌违反党纪、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问题的检举、控告,对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开展工作的批评建议,对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作出党纪、政务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依法依纪依规进行处理的工作。

第三条 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处理信访工作,鼓励支持信访人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

(二)依规依纪依法。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以及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引导信访人依规依法、理性有序地反映问题;

(三)保障合法权利。既保障信访举报人的监督权利,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合法权利;

(四)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办理。按照管理权限受理信访举报,根据管辖权分工归口办理。

第四条 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负责集中管理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

第二章 接收和受理

第五条 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接收以下信访举报:

(一)向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邮寄信件反映的;

(二)到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的;

(三)拨打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信访举报电话反映的;

(四)向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信访举报邮箱等网络举报受理平台发送电子材料反映的;

(五)通过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设立的其他渠道反映的;

(六)上级及学校有关单位(部门)转送的属于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受理范围的。

第六条 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信访举报受理范围:

(一)学校所属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党的纪律行为;

(二)学校所属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三)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或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所做的其他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四)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批评、建议等;

(五)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七条 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部门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三)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事项,通过来信反映的,应当及时转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处理;通过来访、来电、网络举报受理平台等方式反映的,应当告知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或者单位反映。

第八条 学校的各级党组织、行政部门接待的群众信访举报,属于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受理范围的,应及时移交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

第三章 信访举报接待

第九条 接待群众来访和接听举报电话,应认真倾听信访人倾诉,做好来电来访记录,重要情况和情节要向信访反映人员复述确认,并及时做好记录。

第十条 来访或电话咨询有关程序性、政策性问题,可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给以必要的解释或答复,或告知对方向有关部门询问;对于内部情况或对外需要保密的事项,不予答复;

第十一条 对党纪、政务处分的申诉,申诉人应递交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信访接待工作中发现当事人有过激言行,可能影响稳定或产生严重后果的,应做好防范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和负责领导报告。

第四章 信访举报登记

第十三条 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将群众来信、来访、电话及网络举报等各种渠道受理的信访举报件进行统一编号管理。

第十四条 信访举报登记内容包括信访时间、来源、类型(检举控告类、批评建议类、申诉类、业务范围外、无实质内容)、反映人姓名、反映问题摘要、办理意见、承办单位、调查处理结论、备注等事项。

第五章 信访举报办理

第十五条 邮寄件信访材料应由专人及时拆封,拆封时应注意保持信封、信笺和邮票的完整,以便查核投信时间、地址、写信人单位和姓名,信件拆封后,要把信封、信纸一并装订。来信中附有转办单或另套有信封的,也应一并装订,以便承办人了解信件的转递过程。

收到电子邮件等网络平台举报,要把来信时间、来信网络地址、账号名称和内容一并下载打印后,按照邮寄件受理方式进行处理。

接到电话反映情况或者来访的,要整理好来电来访记录,并详细记录反映人职务、单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等信息。做到言简意明,准确无误,字迹清楚,条理分明。

第十六条 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对收到的信访举报材料行初步筛选,将检举控告类、批评建议类、申诉类、业务范围外、无实质内容的信访举报件分类处理。

第十七条 信访举报件的主要处理方式:

(一)检举控告类信访件

1.上报。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收到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径送纪委书记,并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

2.直接办理。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将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和其他属于本级管辖的检举控告进行集中管理,将问题线索及时提交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执纪办案专题会讨论,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对于重复检举控告,按规定登记后留存备查。

承办部门接收到问题线索之后进行综合分析、集体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并履行报批程序,以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处置问题线索。需要立案调查的,按规定制定工作方案并履行报批手续。承办部门应当将线索处置和立案调查呈批表及时报综合室备案。

案件了结后,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做好案件材料归档工作,归档材料要齐全完整,送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归档。

3.校内交办。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收到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经校纪委书记批准,可以发函交办。

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交办的检举控告,应当进行登记,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或者转办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报送核查处理情况。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未明确要求办结时间的,一般应在3个月内办结;无法办结的,经本级纪委书记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并向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再次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报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批准。

(二)申诉类信访件

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收到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或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所做的其他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应当进行登记,并逐级报纪委书记批准后转申诉办理部门。通过电话或者网络申诉的,应当告知申诉人递交书面材料。

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进行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委书记批准或者纪委书记办公会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

(三)业务范围外信访件

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收到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或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信访件,应及时与信访反映人联系,并告知其不予受理的原因;对于按规定属校内其他职能部门处理的信访件应告知信访反映人具体主管部门,并报综合室主任批准后,移交相应职能部门办理。联系不上信访反映人的,当及时登记,并向综合室主任报告。

(四)批评建议类、无实质内容的信访件

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收到批评建议类、无实质内容的信访件,应当及时登记,并向综合室主任报告。

第六章 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

第十八条 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属于实名检举控告。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可以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核实是否属于实名检举控告。

第十九条 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对属于本级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重复检举控告的,不再告知。

第二十条 承办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检举控告人提出异议的,承办部门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承办部门应当核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虽有署名但不是检举控告人真实姓名(单位名称)或者无法验证的检举控告,按照匿名检举控告处理。

第七章 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

第二十二条 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学校党委或校纪委批准。

第二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甄别,注意发现异常检举控告行为,有重点地进行查证。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审查认定的诬告陷害行为,经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批准后,由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匿名检举控告材料,涉嫌诬告陷害等违纪违法行为,应当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追查检举控告人的笔迹、网际协议地址(IP地址)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诬告陷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理:

(一)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三)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六条 诬告陷害人属于365体育投注党员干部职工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诬告陷害人不属于365体育投注党员干部职工的,由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通报给有关部门单位依规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及时跟踪了解处理结果。

第二十七条 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认定有诬告陷害行为的人员处理后,向有关党组织、部门、单位和组织人事部门通报,由组织人事部门将相关材料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作为选拔任用、评先评优、考核考评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典型的诬告陷害案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由所在基层党组织、部门、单位及时开展以案促改,释放“对诬告陷害者零容忍”的信号。

第二十八条 对检举控告人通过诬告陷害行为获得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不当利益,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取消、撤销、收缴或者宣布无效。

第二十九条 主观上没有陷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没有捏造事实或者伪造材料等行为,因检举控告人理解认识偏差或了解情况不全面等原因导致反映内容失实的,属于错告。属于错告的,应当及时向检举控告人说明情况、消除误解,对罔顾事实继续举报的进行批评教育。对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继续检举控告、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按照诬告陷害处理。

第三十条 对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谈心谈话、消除顾虑,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推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承办部门处理完毕后,要按照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要求,贯彻落实《河南省纪委监委检查调查类材料归档规定》,及时做好材料的整理,做到文件齐全、随时立卷、及时归档,严禁将信件及相关材料泄露或遗失。

第三十二条 信访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查处信访举报的有关材料均应归档。其中包括信访登记、领导批示、线索移交、线索处置、审查调查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和处理结果。

第三十三条 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第一、二、三纪检监察室卷宗经审查合规后交综合室存档。

第九章 纪律和责任

第三十四条 信访举报涉及信访工作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有关信访工作人员必须主动提出回避。

第三十五条 信访举报受理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私存、扣压、篡改、伪造、撤换、隐匿、遗失或者私自销毁信访举报材料的;

(二)超越权限,擅自处理信访举报材料的;

(三)泄露检举控告人信息或者检举控告内容等,或者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的组织、人员的;

(四)隐瞒、谎报、未按规定期限上报重大检举控告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

利用信访举报材料谋取个人利益或者为打击报复信访举报人提供便利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医学院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管理办法》(校纪发〔201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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